八米网通用采购贷服务框架协议
服务提供方:浙江双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翁东路71号5楼
法定代表人:林宣林
联系人:朱晶伟
联系电活:18106705069
买家/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活:
买家/买方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丙方)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八米网”平台(以下或简称“八米网”或“平台”):是指甲方或/及甲方内部关联方搭建的产品交易平台,包括网址:http://www.8mbuy.com及其客户端、小程序等。
2、乙方系甲方所属的八米网或平台的注册用户,乙方通过八米网或平台采购货物。
现甲、乙、丙三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服务的开通
1、经乙方申请并在线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资质资信信息,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正式成为甲方的注册用户,由甲方纳入《八米网惠E融业务白名单》内进行服务。
2、甲方持续向乙方提供平台账号(或服务),并负责平台使用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障平台使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不得出借、转让或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法承担因未妥善保管账号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本协议相关术语的定义
1、本协议所称的卖家/卖方:是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八米网”平台注册用户的个体工商户及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八米网惠E融业务白名单》内的拟通过八米网平台出售商品的全体卖家。经乙方选定并与之发生交易关系的,即为本协议的
卖家/卖家。
2、本协议所称的“通用采购贷”业务:是指甲方的合作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其通过“八米网”平台采购货物所需求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
甲、乙双方在八米网平台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寻找商业机会、达成交易提供便利、向乙方推荐符合乙方要求的卖家(卖方),但甲方不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乙方与其交易对方的交易过程。乙方因使用甲方提供的应用和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乙方与其发生交易关系的相对方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根据乙方采购货物的融资需求,通过甲方的渠道将乙方推介给其合作银行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协议简称温州民商银行),尽力促成乙方从该银行获取所需的采购贷款(循坏借款)。
3、乙方充分理解并认可甲方及其合作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开展的“通用采购贷”商业模式,并同意在该模式下进行交易。乙方认可甲方及所属八米网平台基于促成乙方成功获取采购贷款所做的相应安排。
4、乙方在八米网适时更新的《八米网惠E融业务白名单》内选定卖家(如选定多个卖家的,具体以乙方与相关卖家的采购订单为准),通过八米网促成交易并成功从温州民商银行获取通用采购贷款。乙方一旦选定卖家/卖方并最终与其达成交易关系(同一时期乙方可能与多个卖家发生交易)的,即应按照在本协议中的约定向特定的卖家/卖方履行义务。
5、若乙方的采购贷款逾期,与乙方发生交易的卖家均可代乙方偿还与之相关的采购贷款。乙方均认可该卖家的代偿行为,并在代偿行为发生后5日内及时清偿该代偿款。
6、丙方自愿对乙方应偿还卖家的代偿款(即乙方对卖家的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若卖家将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丙方仍应对乙方的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
7、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协议的,无须经征得丙方同意,丙方仍应对乙方的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的效力不受乙方、丙方与贷款银行的有关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的展期、变更、续期、重新签订等的影响,本协议一直持续有效,协议各方主体均应遵循。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责任。
2、一方有下列行为或情形的,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责任:(1)参与洗钱、赌博、诈骗、套现、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2)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停业、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3、乙、丙方承诺:若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其卖家/卖方清偿代偿款的,其卖家/卖方可以直接向乙、丙方债务人追偿,乙、丙方有义务清偿相应债务;若乙、丙方怠于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丙方偿还其卖家/卖方实际代偿的金额以及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LPR的4倍支付利息,若由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还应当一并赔偿。
4、协议各方承诺: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使守约方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评估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额外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5、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当向甲方承担乙方订单总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存在任何期限届至而未付的款项时,应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协议签署
甲、乙、丙方已经完全知晓并理解上述协议条款。各方均同意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乙、丙方以单方面要约合同方式发出签约要约,甲方一旦在线确认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即生效。各方均认同电子合同及签名的效力。各方同意在线签约形成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书面协议,在线签约、履行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材料等同于线下形成的书面材料原件。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第八条
甲、乙、丙方确认按以下送达地址及联系人送达:
1、甲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送达手机号(机主姓名)
送达微信号
送达电子邮箱
2、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送达手机号(机主姓名)
送达微信号
送达电子邮箱
3、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送达手机号(机主姓名)
送达微信号
送达电子邮箱
第九条 通知及送达
1、甲方同意乙方以以下合理的方式向甲方送达各类通知:
(1)八米网公示的文案;
(2)站内信、弹出消息、客户端推送的消息;
(3)根据甲方预留于乙方的联系方式发出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函件等。
2、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的,按照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平台发布公告、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乙方站内信息、系统信息、联系人手机短信、微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甲方应保证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真实、准确、有效,如信息变更应立即在乙方系统更新。协议各方送达地址、联系人等任一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最迟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协议各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协议方按原送达地址送达,或因协议方提供的变更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被退回的,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各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电子盖章):
乙方(电子盖章):
丙方(电子签名):
本合同签订地点:
乐清市柳市镇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